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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医院自证清白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65    更新时间:2017/1/23

        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及宗旨而定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条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患者利益:

        扩大了对患者的保障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关人士说,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更大程度地考虑了医患诉讼中处于弱势的患者利益,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对缓和医患纠纷有极大好处。

        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患者在因无证据而败诉后,觉得自己无胜诉希望,没有通过正当渠道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就会导致“私力救济”,即用自己的办法解决问题,与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生冲突,从而激化了矛盾。在法律上,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与立法宗旨不符。新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高法强调:

        患者也要有证据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说,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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